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答
摘要: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该机构的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复议;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的行政行为的,向相应机构申请复议;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延伸阅读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如何保障行政公正?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在保障行政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特别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复议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其次,特别规定强调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了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保证了复议决定的客观性。此外,特别规定还规定了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后,特别规定还规定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诉渠道和监督机制,使得当事人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行政滥权现象的发生。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为行政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结语: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在保障行政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规定明确了复议程序和要求,确保透明、公正、公平。强调复议人员独立中立,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保证决定客观性。规定复议决定的合法合理标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并规定申诉渠道和监督机制,维护当事人权益,防止行政滥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通过制度设计,为行政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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