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在公安机关中的特点

律师回答
摘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包括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延伸阅读
公安机关中行政复议的运行机制及实践分析
公安机关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再审查和评估的一种制度安排。其运行机制包括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机制,能够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行政错误,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行政效能,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对行政复议的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中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结语: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内部审查机制,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公安机关能够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提高行政效能和决策的透明度。然而,行政复议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实践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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