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农村违法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命令其停止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2.逾期还是不改正的,拆除解决。
3.擅自将农用地用来建设房屋等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处罚:
4.拆除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房子等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来的状况;
5.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罚款。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机制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机制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