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区)、邯郸县、磁县、武安市为1420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为131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为121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