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和行为,构成条件如下:
1、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也没有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和行为;
3、管理者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