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
1、依法采取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2、对同案犯供词的庭审质证。
3、质证时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及对策。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1、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
3、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