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应征入伍注销户口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应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提供的落户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记录的个人信息与原户口注销地登记的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以原户口注销地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准。
(一)所需材料
1、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定居国(境)外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定居国(境)外或取得外国国籍,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对拥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不愿注销我市户口的,由市局出入境管理科书面确认,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注销其户口。
(一)所需材料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他国国籍证书或者他国护照等。对申请人取得外国国籍、在外国定居有疑问的,应书面征求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意见。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人员注销户口
(一)所需材料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四、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入户
(一)所需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五、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入户
(一)所需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六、华侨回国定居申报入户
(一)所需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入籍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1、公安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3、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或者房屋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八、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一)所需材料
1、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
3、异地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九、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