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军人退出现役回地方安置落户的,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军人公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三)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