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32类商标的经营范围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来确定的,其可经营的是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
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一般说明
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说明构成该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的名称或说明。如果某一商品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一)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就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根据这些制成品的使用原材料或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二)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