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仅没存在有法律法规,还会有一些规章制度,规章一般就是指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那么,规章可以行政授权吗?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规章可以行政授权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部委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1、行政授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授权的主体。授权行为的客体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如《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被授权的主体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无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这里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原本没有治安处罚权,但经公安机关的授权,他们就拥有该项权能了。
3、行政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命令、决定等文体形式,也可以是合同形式等。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有关号召,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授权的特殊形式(如乡政府号召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
三、行政授权的条件
行政授权的条件,至少应包括:
1、良好的组织和人事基础。包括管理目标已经确立,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行政组织机构已经建立,组织结构系统完善,要素完整,功能健全;组织内部的人事安排已经大致确定,不再担心部属的过分变动;组织文化和工作环境良好,工作人员心情舒畅,忠于职守。
2、适当的时机。首长工作负担过重时;指挥系统中有人暂时离开或者高层职位缺位时;机关力求开创新局面、解决新问题,首长必须集中精力专注于重点组织工作目标时;当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一处工作时。
3、工作需要和一定界限。重复性、琐碎性和经常性工作,过于专业化的工作等都应授权;但授权要坚持例外原则,即上级主管把一般日常惯例性工作授给下级,但自己应保留重大政策决定和重要人事任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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