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8月26日上午,河北省沧州市中院在河北省第六监狱内对一名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罪犯赵志良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执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庭的法官宣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随后,赵志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赵志良1989年因盗窃、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11月因抢劫罪被唐山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4月26日送沧州监狱服刑。2001年元旦,赵志良得知其妻改嫁带走儿子后,产生脱逃找回儿子的念头,他利用在狱所养伤期间,偷偷准备了用于搓绳子的被罩,并特意将头发留长,伺机脱逃。2001年11月6日凌晨,赵志良趁夜班收工之机,跳墙到十二监区的仓库内,准备越狱逃走,后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场抓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