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50年4月建院,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全院共有460人,其中法官199人,法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占96%,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比例占53%,博士及在读博士有10人,队伍平均年龄为36岁。同时,还涌现以“2005年中国法官十杰”、“全国模范法官”、“2006中国十大法治人物”黄学军同志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法官。年轻、高学历已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显著特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