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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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逮捕的情形和适用范围:逮捕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企图自杀或逃跑、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情形。逮捕必要性包括可能继续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自杀或逃跑、实施打击报复、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
一、适用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适用逮捕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逮捕适用于哪些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延伸阅读
结语:逮捕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措施,适用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逮捕的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企图自杀或逃跑、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对特殊人群进行管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四节拘留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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