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物业管理办公室:本人系业主,因房屋修缮需搭建配套设备用房及阳光车棚。现将房屋附属设备用房及车棚搭建情况说明如下:设备用房:因室内安装中央空调,压缩机组等外部组件须在室外安装运行,为了保证设备安全并达到美化环境的效果,按照设备安装和养护要求采用防火木等环保材料搭建面积6平方米,高度1.8米的设备用房。
阳光车棚:根据家庭车辆停放需要和车辆日常养护要求,在庭院内按照景观设置要求搭建敞开式天遮。达到既遮阳防雨保护车辆,又美化环境的双重效果。以上两项设施均系房屋配套需要,均在房屋基地范围内,均按景观设置要求搭建。特此说明,敬请物业管理部门理解支持为感!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