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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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达成共同犯罪目的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被视为未遂犯罪者。而如果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那么这些共同犯罪人仍然被视为既遂犯罪者。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
在共同犯罪中,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达成共同犯罪目的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被视为未遂犯罪者。而如果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那么这些共同犯罪人仍然被视为既遂犯罪者。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罪中一人自动中止犯罪,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中止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中止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自动中止犯罪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一样成立犯罪既遂。但其中止行为以及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构成犯罪未遂。当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这种中止出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实行犯中止的效力就不应及于教唆犯,对教唆犯应分别以预备犯或者未遂犯论处;如果实行犯的中止,也出于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应构成犯罪中止。教唆犯、指帮助犯在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已着手实行犯罪时,自动中止犯罪,防止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帮助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实行犯经教唆犯、帮助犯的劝说,也自动中止犯罪时,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教唆犯、帮助犯虽然自动中止犯罪,实行犯也没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由于教唆犯、帮助犯的自动中止,而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障碍,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教唆犯、帮助犯虽然自动中止犯罪,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既遂。
案例研究: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准备接应,而由乙入室盗窃。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始行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盗窃财物数万元。针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至于停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即无论是畏惧惩罚还是良心发现,只要是“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甲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盗窃的念头,而且客观上停止了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单个自然人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要结合该规定来分析,但绝不能简单等同。
(一)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因为共犯人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对整个犯罪的既遂状态承担既遂责任。
(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当然,若甲有效地阻止了乙的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若案中直接实行者乙在不通知看风的甲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单独溜走的话,对乙则应认定为中止,但对甲则应认定为未遂。
延伸阅读
在共同犯罪中,有时会发生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情况。对于这两种情况,如何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对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认定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中止或未遂发生的时间、中止或未遂对于犯罪结果的影响、中止或未遂的动机和目的等。在审判过程中,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情况,需要认真分析,准确认定,依法量刑。
结语:共同犯罪中,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达成共同犯罪目的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被视为未遂犯罪者。而如果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那么这些共同犯罪人仍然被视为既遂犯罪者。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罪中一人自动中止犯罪,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中止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中止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自动中止犯罪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一样成立犯罪既遂。但其中止行为以及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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