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终止形态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前面所讲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共同停止形态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终止的认定,
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终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终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
实际上,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当中对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所处状态的认定,即使所犯罪行是同样的往往也会因为嫌疑人的不同出现不同的结果,那毫无疑问,犯罪既遂所判处的刑罚肯定相对较轻,建议这个时候请咨询律师帮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