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步骤:
(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四)、举行听证会;
(五)、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六)、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七)、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八)、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九)、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十)、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十一)、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十二)、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程序的适用: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