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人民调解成功有法律效应吗?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结果无法律约束力,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原因所在,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目前尽管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人民调解与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司法机制的衔接、互动日益密切,国家对人民调解支持、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但这一切都没有也不应当影响和改变人民调解的性质。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是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法的灵魂。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在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保持人民调解的这种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人民调解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吗?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这是基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和人民调解的特点作出的规定。一是,近年来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不断拓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二是,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群众性和开放性特点。人民调解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各方面人士广泛参与,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三是,人民调解的方式具有灵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以及纠纷发展变化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包括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理解这一款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调解,应当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来判断,而不是每个纠纷的调解都必须邀请上述人员参与调解。二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包括是否进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调解以及由谁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等。当事人不愿意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安排参与调解。这里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赞同,也包括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规定“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还考虑到,有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希望更多的人知晓,强调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他人参与调解也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需要。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是希望以不伤情面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希望他人,包括亲属、邻里或者同事等知晓纠纷的内情,如果不征得当事人同意而邀请他人参与调解,有可能使纠纷双方因顾及面子而产生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人民调解员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
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