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主要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行使下列职能:
1、修改宪法;
2、制定法律;
3、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12、决定大赦;
1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3)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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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