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房人的合同丢失,只需要将剩余的合同作废,然后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买方失去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说明合同无效。三个月期满后,持报纸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已签订的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再办理预售登记。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