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
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允许超过180平方米;
(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允许超过120平方米;
(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