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单位名称
西城区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
北京市回民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医院
北京卫生技术发展服务中心门诊部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华信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门诊部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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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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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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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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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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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金都满泰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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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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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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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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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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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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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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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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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仁门诊部
北京诚志门诊部
北京恩济庄华焕门诊部
北京市海淀区测试医院
房山区
北京北亚骨科医院
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卫生院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职工医院通州门诊部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卫生院
北京军区离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通州门诊部
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祥和中医门诊部
顺义区
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第三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卫生院
北京世源国泰医院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卫生院
北京博济门诊部
怀柔区
北京市怀柔区预防诊疗服务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