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单位名称
西城区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
北京市回民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医院
北京卫生技术发展服务中心门诊部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华信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门诊部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北京惠兰医院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京城皮肤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第二社区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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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国宗济世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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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玛丽妇婴医院
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
北京基恩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丰台区
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
北京电力医院
北京丰台金都满泰门诊部
北京时珍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泰康医院
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航天中心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四季青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医协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医院
北京语言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城建集团牡丹园门诊部
北京尔康百旺医院
北京嘉仁门诊部
北京诚志门诊部
北京恩济庄华焕门诊部
北京市海淀区测试医院
房山区
北京北亚骨科医院
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卫生院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职工医院通州门诊部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卫生院
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卫生院
北京军区离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通州门诊部
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祥和中医门诊部
顺义区
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第三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卫生院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卫生院
北京世源国泰医院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卫生院
北京博济门诊部
怀柔区
北京市怀柔区预防诊疗服务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