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假释行为,并执行判罚决定,对于造成了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后,合并处罚,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发现的,应撤销假释,继续执行刑罚,并对新罪进行追究,刑罚合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即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
二、《刑法》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职责,对于又造成了犯罪事实的,是需要追究新的刑事责任的。另外对于这种情况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加重处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加重处罚的具体条件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