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海关会扣留以下种类的货物:申报价值和估价不一致;品名和产品不符;装箱清单不详;收货人条件不允许;私人物品超过5000人民币货值;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中应当扣留的货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_x000D_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_x000D_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_x000D_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