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和2024年1月1日,我国税务机关分两批实施税收“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又迎来新的福利。那么,什么是税收“首违不罚”呢?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定性的很清晰,即:“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要我们税收管理人员和税人要把握的重点,不是“首次发生”、“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期限内改正”这些词汇,而是“清单中所列举事项”这一实际事务。因为只有这一列举,才点明了执行的实际对象。所以,作为执行层面税收管理人员和被执行层面的纳税人,必须要了解清单列举的每一条内容,依清单内容执行。
税收“首违不罚”制度是税收管理中的创新。它使税收管理有了真实的温度,体现了征纳双方平等、和谐的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宏扬这一制度创新中所包含的精神实质,更好地体现良性执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让纳税人充分体验这种人文关怀;作为纳税人,要体验到国家的良好初心,积极增强税法遵从度,而不仅仅考虑少纳点儿税,形成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税收“首违不罚”制度推出时间不长,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需要征纳双方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税收“首违不罚”的“首违”适用时间各地不尽相同,执行时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比如:有的地区规定,“首违”是企业从设立到注销的整个经营期限内的首次。也就是说,企业在存续期内只有一次“首违不罚”的机会;有的地区规定“首违”是在两年或五年期间内的“首违”。也就是企业每两年或五年可以享受“首违不罚”。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还有的地区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就可以享受一次“首违不罚”。即在一个公历年度首次发生的,不予行政处罚,下一个年度重新计算。目前,税务机关倾向于将“首违不罚”的“首违”明确为一个会计年度,统一全国执行尺度。但这一想法还没有得到立法程序确认。因此税收管理人员特别是纳税人要注意掌握各地不同的具体规定,以免在执行中产生歧义。
二是“首违不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也存在不同理解,也需要了解各地具体规定。如有的认为“首违不罚”应适用普通程序,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就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因此,“首违不罚”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适用普通程序。另一种认为“首违不罚”事项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大多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即可,不必要采用立案、调查等程序。税务机关目前倾向于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实行“首违不罚”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行政制度上的容错,在执法过程中把处罚和教育结合起来,给予非故意违犯且情节轻微的纳税人一个改错的机会,体现执法中对公众的理解和爱护,培育税法遵从精神。为了增强教育效果,可能实施告知制,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首违环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整改时限及要求,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的警示。
总之,“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开启了税收柔性执法的先河,证明了我们税收法制建设正向正确的方向迈进,可喜可贺。征纳双方要共同努力,不断推进这一制度的完善,为建设科学、规范、人性化的税收法制体系做出贡献。(图片来自互联网,文章核心部分根据《中国税务报》整理,如有产权问题请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