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工会维权完全应当理直气壮。
《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组织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要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享有平等协商权。有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成员和企业之间不是简单的被雇用与雇用、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当他们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进行协商时,工会与企业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谈判权。
《劳动法》中就集体合同作出的专章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对集体合同的规定,都对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加以明确,从而在法律上赋予工会谈判权。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强化集体合同的替代性、保障性作用。 ——交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