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国际版权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精神权利以及财产权利,如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法律依据】: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第1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保护的受益人
第4条:国民待遇
第5条: 精神权利
第6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 复制权
第8条: 发行权
第9条: 出租权
第10条: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11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第12条: 权利的转让
第13条: 限制和例外
第14条: 保护期
第15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6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17条: 手续
第18条: 保留和通知
第19条: 适用的时限
第20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21条: 大会
第22条: 国际局
第23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4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6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28条:退约
第29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30条: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