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后,与承租人协商好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