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规定:从工程投标截止到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_x000D_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