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建设项目材料差价调整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本通知精神,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地计算、审核材料差价,按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铁道部鉴定中心按程序对材料价差引起修正设计概算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履行决策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数量等,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差价结算。要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