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推翻不合理的农业损失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进行农业损失鉴定,证据充分足以反驳鉴定结果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_x000D_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_x000D_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