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已立案的案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修改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