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法律依据】: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