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社保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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