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追诉:第一、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第二、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第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第四、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