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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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房屋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及其法律特征,其中包括合同方式、法律规定、遗嘱等法律规定方式以及时效经过取得居住权等方式。文章强调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用益物权性质以及取得居住权所需办理的登记手续和受法律保护等特点。最后文章指出,确认房屋居住权有助于提高房屋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实现房屋的最大化效用,促进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和互通有无的道德风尚。
房屋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二、房屋居住权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
确认房屋居住权的意义:
(一)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二)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依*斯定理,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
延伸阅读
房屋居住权是指房主对其房屋享有的一种权利,可以让房主自由支配房屋。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法律或遗嘱取得。

首先,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取得。房主可以与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房主签订合同,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们,合同中应明确居住权的内容、期限和方式等。

其次,居住权也可以通过法律取得。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居住权是法定的,房主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获得居住权。例如,在一些国家,居住权可以由法院根据房主的请求判决给予。

最后,居住权也可以通过遗嘱取得。房主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某个家庭成员或遗嘱继承人,遗嘱中应注明居住权的内容、期限和方式等。

总之,居住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法律或遗嘱来实现。房主应在取得居住权时详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房屋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四种,分别是通过合同方式、直接依法律的规定、依遗嘱等法律行为以及因取得时效的经过。房屋居住权具有特定的主体、客体和用益物权特征,并且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确认房屋居住权有助于提高房屋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实现房屋的最大化效用,促进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和互通有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六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五条\t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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