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
车辆停放地点可分为:1、商业停车场;2、消费场所附属的停车场;3、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4、市政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5、公园、博物馆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公益性停车场;6、居委会、村委会临时封闭自制的停车场;7、其他
(一)、在商业停车场:1、收取费用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未收取费用的,保管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3、如停车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经营,此并不影响保管关系的成立,但是停车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
(二)、在消费场所附属的停车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停车场是开放式的,可以减轻经营者,如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可免除责任。
(三)、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停车场:1、作为小区附属设施的车位、车库:(1)如物业方管理不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2)如物业方有证据证明采取了适当措施,不承担责任;(3)如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2、在小区内公共道路上停车:(1)如物业方收取费用,则承担责任;(2)如物业方未收取费用,则不承担责任。
(四)、在市政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无论是否收费均不承担责任。虽收取费用但收费目的不在于盈利,而是确保停车场所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设施维护费用及人员工资开支。再者,该停车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停车人可随时将车辆驶离。
(五)、公益性停车场:1、收费性公益性停车场,接近无偿保管合同,收费只是维护管理,不盈利,停车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丢失、毁损等承担责任;2、免费公益性,不承担责任。
(六)、在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自制的停车场:1、免费的,不承担责任;2、收费的,但较低,应当在其能够控制即保障安全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理因车辆丢失、毁损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关键在于认定车辆停放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如何,继而依据法律关系的判断分析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