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车子被划伤应当由停车场负责,收费停车场是带有保险义务的。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停车场车子被划伤应当由停车场负责,收费停车场是带有保险义务的。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停车场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
一种保险,据保险单所列范围,在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机动车停车场内所停放车辆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停车场管理单位在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强其经济赔偿能力,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合法从事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而致使行驶或停放在保险单所载经营性停车场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损毁或者全车丢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
车子在停车费被划伤显然应当由停车场来负责,可以这样理解,在收费停车场停车后,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即车辆停放的时间,停车场应当负责车辆的安全构成合同关系,如果停车场违反合同规定,使车辆遭受划伤,则需要向车主赔偿相关损失,拒不赔偿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