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独占使用许可。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使用许可之后,便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在该独占使用许可有效期间也不得使用该软件,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软件。现实中只有少数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经销商采用这种许可方式,极少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排他使用许可。当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发放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依约不得再向第三人发放该软件的使用许可,但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现实中,一般也不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最为常见的使用许可方式,被许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权利之外,并不享有任何排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他人发放这种许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未明确说明是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的,该许可即为普通使用许可。目前通过市场上购买的各种商品化软件的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使用许可。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