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24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9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符合成都市引进人才标准的职工,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六次会议决议,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30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