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公民可以采取书面(含纸质和电子文本)或者口头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口头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由他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被羁押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
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