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于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是如何处理的
(一)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理
没有实际的利益纷争,原告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手段,拿到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以达到不当目的的行为被称作“虚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恶意诉讼的处理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时候,对于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问题,还是应该着重于个案,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另外,对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要加快审理周期,允许受害人依照民法典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最为关键的是在于法官如何严格依照规定。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他们还有的区别如下:
1、虚假诉讼包括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恶意诉讼一般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
3、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对方的合法权益。
4、虚假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处罚;恶意诉讼是民事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