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
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虽然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但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合同种类:解除继续性合同一般没有溯及力,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2、当事人的意志: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解除的,是否溯及应该尊重非违约一方的意志;
3、合同履行状况:双方未履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意义不大。
二、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内涵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当时该物的价款返还。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种、同类、同量的物返还。继续性的合同,其合同性质决定了解除的效力只能向将来发生,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有效,无法恢复原状。
三、继续性合同有哪些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经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千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