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纠纷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买受人支付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后未办理转让手续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对于买受人长期忽视催促卖方的情况,买受人是否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一度存在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形成倾向性意见,认为卖方已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买受人要求卖方转让房屋所有权并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