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在我区近几年的具体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时成交价偏低,流标现象较多,串标、围标现象较突出。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