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提交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