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组。
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