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中止顺延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_x000D_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_x000D_
(一)不可抗力;_x000D_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_x000D_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_x000D_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_x000D_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_x000D_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