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是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上述的规定才属于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